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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指:自检、互检、交接检。在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中的三检即为“自检、交接检、专项检”,而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三检即为:“自检、互检、交接检”。
1、自检:操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按施工技术交底及有关规范要求,随时进行自我检查并整改的过程;
2、互检:同班组操作工人,在操作过程中,按技术交底及有关规范要求,随时进行他人质量检查并整改,检查组织由班组长领导;
3、交接检:上道工序的施工班组完工后下一道工序将继续操作的施工班组进行交接检查验收,交接检,由项目工程师组织。
扩展资料:
1、实行操作者的“自检”,操作人员在完成施工作业后对自己的施工成果进行的质量检查。
2、工人之间的“互检”,下道工序的操作人员对上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如:油漆工对抹灰工的墙面平整度进行检查。
3、专职检验人员的“专项检”,专业技术负责人或施工质量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或设施、设备进行的专业检查。
这种三种检验相结合的检验方法是在施工过程中长期检验工作的经验总结,是最常见的质量控制手段也是最新版的三检定义。
另外还有一种老式的“三检”,依旧在2014版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中存在,其出现在装饰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中第2条:“施工人员应该认真做好质量自检、互检及工序的交接检查,做好记录,记录数据要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上述三条是我们老经验的施工人员常说的"三检”即:自检、互检、交接检。
参考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精准考点采集 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重点掌握。 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要掌握。 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规定是最近几年强调的,看看即可。 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属于新增内容,要认真看,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1)发包人应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开始审查。审查期限与结算金额之间的关系见下表。 (2)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以下情形属于发包方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4)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5)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建设工程竣工时只要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5.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要求记住几个数字。 二、高频答疑点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谁组织?分项工程呢?答: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也可以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2.建设工程档案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吗?答:《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包括:①工程技术档案资料;②工程质量保证资料;③工程检验评定资料;④竣工图等。 3.节能工程的验收由谁组织?答:(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4.质保期是什么意思?缺陷责任期呢?答: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为缺陷责任期,其与质量保修期关系密切,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因此,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保修期最低为2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时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怎么办?答: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工程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注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6.工程竣工结算由谁来做?答: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工程竣工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7.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怎么处理?答: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8.设计有缺陷,施工单位怎么索赔?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由此可以看出,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可以向设计单位索赔。 9.某工程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后发现承重梁出现裂缝,怎么处理?答: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承重梁属于主体结构,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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