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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未经全体股东签字也可能是有效的,但是具体还是要根据决议事项是一般事项还是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分析。一般事项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就可以,重大事项一般是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约定优先。公司章程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表现在,公司自身的行为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具体而言:1、是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监督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2、是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是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二)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且对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三)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经理的效力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经理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大会的开展主要就是公司有些业务很重要或者公司的内部要发生一些变化而且可能涉及到股东的利益,因此要寻求一下大家的意见后得到同意就可以继续进行下去了,至于最后没有得到全部签字的协议有没有效果就要看法律规定这些事项是需要多少人同意的。
公司章程未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 是否无效?
公司章程虽未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等事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即为有效。裁判要旨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亦是股东自治意思规则的载体,具有公司自治特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即为有效,即使公司章程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事项,也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案情简介
一、天海集团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两份章程。一份是?成立章程?该章程经股东代表会议一致通过,但是在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部分均为空白,且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另一份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备案章程?,该章程未经股东代表会议的表决。
二、?成立章程?中约定职工?在职持股,退职退股?,但是?备案章程?中没有该内容。
三、天海公司根据?成立章程? 中有关?在职持股,退职退股?的规定,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董海凤发出退股通知。
四、董海凤认为?成立章程?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事项,为无效章程,起诉请求确认天海公司胁迫董海凤退股为非法。本案历经鹤壁市中院一审、河南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最终认定天海公司依据?成立章程?做出的退股通知合法有效。
败诉原因
本案系公司章程记载不全,从而引发的有关?公司章程?效力的纠纷。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成立章程?系天海集团改制过程中经股东代表会议一致通过的法律文件,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章程虽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事项,但其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否认其效力,该章程已经经过股东代表会议一致通过,其应该作为处理公司与职工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保持公司章程的唯一性。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应当保持其唯一性,尽量避免同时存在多个冲突的公司章程,引发有关其效力的纠纷。工商备案的章程与体现全体股东间真实意思的章程约定不一致时,一定要约定发生争议时以虽未进行工商备案、但系全体股东间真实意思的那份章程为准。
二、公司章程中有关事项的记载不完全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章程的无效。但是若公司章程的内容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文件,可以对相关事项做出灵活规定,但是该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董海凤申请再审所称?河南天海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是否因欠缺法定要件而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亦是股东自治意思规则的载体,具有公司自治特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即为有效。本案中,在天海集团改制过程中,为规范公司与职工股东之间以及职工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定了?河南天海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是在天海集团改制过程中经股东代表会议一致通过的法律文件,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董海凤是明知的。该章程虽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事项,但其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否认其效力,该章程已经经过股东代表会议一致通过,其应该作为处理公司与职工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所以,原审法院依据天海集团改制的相关文件以及特定的历史事实,认定该章程合法有效并作为处理公司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是符合当时天海集团改制的客观事实的,董海凤申请再审所称?河南天海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事项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董海凤与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710号]。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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