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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经营收入归全体所有业主。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71条作出的明确的规定就是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都是所有的业主共同的享有。比如说由于在电梯内部贴小广告所获得的一些收益就是由业主所享有,除此之外的话,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对此作出管理。
一、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公共收益该归谁?
物业小区经营收入归全体所有业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及物业用房,也属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地方的收入可以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填补管理费不足,但都必须由全体业主的投票决定。
公共收益如何分配,何时公示,在小区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中,都应该事先对相关内容进行一个约定。
1、公共区域广告收益,例如电梯轿厢广告、户外广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二、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谁来管?
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管理该小区的公共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自行决定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收益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维护费、管理费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银行开设专户对公共收益进行专项存储,收支情况单独立账,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账户合用。管理多个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每个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单独开户列账。
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物业小区内部还存在着一些经营方面的收入,这个收入具体是应当由谁享有,是一个非常麻烦的事情。但从我们国家管理角度上来看的话,一般情况下是有所有的业主共同的享有公共的利益。
小区广告费用归谁所有?
违法。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见,在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经营广告,应当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广告。
公共区域广告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处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广告费用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广告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电梯等设施应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出租,也无权收取电梯广告费。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小区里的电梯广告费等收入归小区业主所有还是物业所有
小区广告费用归业主共同所有。
民法典规定小区电梯广告费用归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只是代替管理。民法典在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更加明确了公共收益的归属。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注意事项
但是需要注意地是,就是在购房时,可能会存在特殊约定,例如约定电梯植入广告收益归开发商所有,那么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就归开发商,而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收益、公共场地的收益,都应该属于小区所有业主的公共收益,应该由业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这其中包括小区的外墙广告收益、电梯广告收入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可知:业主对电梯广告投放有决定权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投放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
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时,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内投放广告。
也就是说,小区电梯投放广告的,只有业主作为电梯的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悬挂电梯广告。
电梯广告的收益归业主所有小区内的楼道、电梯等属于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同共有部分。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收益,所以电梯广告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而不属于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作为具体事务的执行人,可以事先与业主签订相应合同,享有相关的代理费和劳务费。
法律依据
《物业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六条?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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